江苏省重要人物档案管理办法

来源:档案馆发布时间:2021-07-12浏览次数:838

江苏省重要人物档案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江苏省重要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、管理和利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》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江苏省重要人物档案是指江苏籍或长期在江苏工作、生活的国际或国内重要人物在其工作、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,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。

第三条  重要人物档案,实行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的原则。

第四条 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要人物档案管理工作监督、指导。

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(以下简称“档案馆”)负责收集、保存、开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人物档案,设立重要人物档案全宗,永久保存重要人物档案。

第五条  省档案馆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,设立“全省重要人物档案目录数据中心”,整合全省重要人物档案目录数据,县级以上档案馆每年将新增重要人物档案目录数据报送省档案馆,实行全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。

第六条  重要人物档案收集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,确保专款专用。

第七条  重要人物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内容:

(一)制订重要人物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;

(二)拟订重要人物档案的收集范围和对象;

(三)负责重要人物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和提供利用;

(四)利用重要人物档案资料组织开展研究、宣传、展览和对外交流等活动;

(五)其它相关的工作。

第二章档案的收集

第八条  重要人物档案的收集对象包括:江苏籍(包括在省外或国外的江苏籍人士)或曾在江苏境内长期活动过非江苏籍的政界、军界、工商界、科学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党政领导、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,具体范围包括:

(一)政界:担任过省级以上职务的党政领导(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、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);

(二)军界: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正军职以上职务及其他重要的军事将领,参加过长征的老红军;

(三)工商界: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、实业家;

(四)科学技术界: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,两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(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)有较深造诣、有突出成就的专家、学者;

(五)文教卫生界:有重要影响、有较深造诣、有突出成就的学者、文学家、艺术家、教育家、医学专家等;

(六)体育界:在重大国际比赛中获得奖牌(或成绩在前三名内)及获得国家级以上荣誉和奖牌的重要人士,以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、教练员;

(七)宗教界的重要人物;

(八)重要的社会活动家、知名人士、非遗传人、大国工匠等;

(九)江苏籍有名望华侨及外籍华人;

(十)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;

(十一)曾长期在我省境内活动的有影响的外国人。

第九条  重要人物档案收集的主要内容:

(一)反映重要人物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,如自传、传记、回忆录等;

(二)反映重要人物成就的材料,如著作、研究成果、书画等;

(三)反映重要人物职务活动的材料,如文章、报告、演讲稿、日记等;

(四)与重要人物有直接关系的材料,如各类证书、谱牒、信函等;

(五)社会对重要人物研究、评价的材料,如纪念性、回忆性材料,研究介绍材料等;

(六)反映重要人物活动的音像(录音带、录像带、照片)、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;

(七)重要人物的口述历史材料等;

(八)重要人物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。

第十条  重要人物档案收集有以下形式:

(一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收集;应进馆的各单位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依法向档案馆移交有关重要人物档案;

(二)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、寄存、出售;

(三)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(如图书馆、博物馆等)保管的重要人物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;

(四)对流散在省外、境外的重要人物档案进行购买、复制或交换;

(五)其它由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。

第十一条  档案馆接收重要人物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填制清单、办理移交手续。

第十二条  档案馆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相关规定,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。对寄存重要人物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协议。

第十三条  向档案馆捐赠和由档案馆征购的重要人物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。向档案馆寄存的重要人物档案资料,归寄存人所有,档案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十四条  档案馆可聘请重要人物档案征集顾问或义务征集员,建立征集信息员网络。

第三章档案的整理

第十五条  档案馆应组成相关专家委员会,对收集、受捐的重要人物档案进行真伪、价值鉴定。

第十六条  重要人物档案应以个人单独设立全宗;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、整理编目、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七条  档案馆应当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,将纸质的重要人物档案及资料转化为数字信息,以便有效开发利用和安全保存。

第四章  档案的保管、利用与监督

第十八条  档案馆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,采取有效措施,配备先进设备,科学保管,保证安全,防止重要人物档案丢失或损坏。

第十九条 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重要人物档案;向档案馆捐赠、出售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和免费利用的权利,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,档案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。社会各界人士利用重要人物档案时,执行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规定。

第二十条  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要人物档案管理、利用和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组织开展工作情况评估,档案馆应当配合。

第二十一条  对在重要人物档案收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,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,或由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;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,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。

第五章  附  则

第二十二条  本办法由江苏省档案局、江苏省档案馆负责解释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、档案馆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